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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户区改造文件,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

中国黑防联盟 百科知识 2023-10-16 22:32:40 1

1,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

任务占坑
http://fcglc.its.csu.edu.cn/ReadNews.asp?NewsID=436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

2,有文件规定棚户区改造的房子自产权证下发之日起5年内不允许过户是

有这样的文件的,棚户区改造的房子参照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在经济适用住房里面就有产权人去的产权后,5年以内不允许产权交易。此政策避免别有用心的人炒作经济适用住房。 查看原帖>>
去当地政府拆迁办咨询下

有文件规定棚户区改造的房子自产权证下发之日起5年内不允许过户是

3,房屋棚屋区改造

有关文件的规定,城市棚户区的标准为:一是主要以木板、土坯、240mm厚砖墙为承重结构,以油毡或石棉瓦为屋面材料的简易房屋和棚厦房屋;二是低洼易涝、基础设施配套不齐的小平房;三是按建设部《房屋等级评定标准》和《危险房屋鉴定标准》评定为严重损坏房、危险房的房屋;棚户房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为棚户区。 我个人认为,关于这种改造模式主要是以惠民,利民的形势。提高政府的形象,而且就投资而言并不是政府全部掏,同时还有一些企业单位参与,无利不起早。所以真正民众能否得到实惠,就要看政府是否真心真意的改造这个区域。
1、你家二层阳台可以算在拆迁面积里面,全封闭的按阳台水平投影的面积全额计算阳台建筑面积;半封闭的按阳台水平投影的面积一半计算阳台建筑面积;2、那得看你家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用途栏内的用途是住宅用途还是商业用途。如果是住宅用途回迁时只能按住宅房屋拆迁标准给予补偿;如果是商业用途回迁时应该按商业房屋拆迁标准给予补偿;回迁房屋与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相等部分没有补差款。

房屋棚屋区改造

4,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的意见解读

《意见》提到:“2008年到2012年,全国改造各类棚户区1260万户,有效改善了困难群众住房条件,缓解了城市内部二元矛盾,提升了城镇综合承载能力,促进了经济增长与社会和谐。”解读:回过头来看,前几年的棚户区改造在摸索中趟出了一条可行的路子,这对今后几年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有借鉴意义。一是确定中长期改造目标,分步组织实施改造。二是以改善居住条件为目的,确保居民得到实惠。三是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提高改造质量和效率。四是因地制宜,务求实效。《意见》明确:“确保建设用地供应。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用地纳入当地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并简化行政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安置住房中涉及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和符合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可以通过划拨方式供地”。解读:棚户区改造实行实物安置与货币补偿、住户自行购买相结合,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安置住房实行原地和异地建设相结合,以就近安置为主;异地安置的,需要地方落实安置住房建设用地。为确保安置住房用地供应,《意见》重申了既有土地政策。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用地纳入当地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并简化行政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安置住房中涉及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和符合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可以通过划拨方式供地。《意见》强调:“优化规划布局”、“完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解读:在大规模推进棚户区改造中,必须切实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确保困难群众能住上放心住房:一是,规范建设程序,明确质量安全工作要求。这两年,在国务院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的文件中,对加强包括棚户区改造等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包括项目必须确保足额投入,严格履行法定的项目建设程序,规范招投标行为,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严格建筑材料验核制度。二是,建立了质量责任追溯制度,推行质量安全永久责任制度。要求项目法人对住房质量负终身责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逐步推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个人终生负责制。三是,加大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力度。四是,严肃查处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项目,坚决一查到底,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对违规企业坚决清出市场,对监管失察的行为也要追究责任。同时,按照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住房城乡建设部和监察部把棚户区改造项目工程质量管理情况,纳入了对各地住房保障工作约谈问责范围。各地区也将质量安全工作,纳入了对市县人民政府约谈和问责的范围。

5,棚户区改造资料怎么做具体内容是什么

1、政策优惠,阳光操作。妥善处理棚户区中历史遗留的产权问题,对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依法赔偿。充分考虑棚户区居民的承受能力,做好与各项住房政策的衔接,妥善安置被拆迁居民。实行产权调换或者货币补偿。   2、破解复杂问题,必须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统一,创新工作思路,用好、用活、用足政策;   3、加强棚户区居民安置用房的建设质量管理。尽可能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有实力的单位参与建设,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确保回迁安置房屋的建设质量,防止因质量问题引发矛盾纠纷。   4、要完善棚户区改造后的公共服务功能。   5、要充分利用棚户区在历史上形成的优点,并挖掘其潜力。
楼主你好!很高兴回答你的问题!配套设施包括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基础设施即与购房人所买房屋所在小区建设相配套的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电视系统、道路、绿化等设施。公共设施即公共配套建筑,包括与购房人购买房屋所在小区建设相配套的停车设施、娱乐设施及教育、商业、饮食等各种公共建筑。   按法律规定,房屋配套设施通常应在房屋交付时同时具备使用条件。购房者在签订合同时必须按上述要求明确交付的配套设施的条件,以便在交付时有相关的依据。但是若未能达到要求,现行法律中并未明确如何承担违约责任,目前主要依据合同约定来追究违约责任。 按以上定义,煤气管道应属于燃气设施,算基础设施。-----------------------------------------------------------------------------------------------------关于棚户区改造是否应该收配套设施费问题,楼主请参照下《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鸡西市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批复黑价联字(2002)79号 二00二年十二月三日  鸡西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确定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函》(鸡政函[2002]15号)收悉。为了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的规定及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贯彻〈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的实施意见》(黑价联字[2002]7号)的要求,现对你市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按《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取消部分建设项目收费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的通知》(计价费[1996]2922号)文件规定,省物价局、财政厅对你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项目和标准进行了重新审核,同意你市继续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关联资料:部委规章共1部   二、你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包含以下八项内容,即供水设施、排水设施、道路桥涵、园林绿化、环卫设施、路灯、煤气设施、供热设施。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不得再征收单项配套费。

6,绥化棚户区改造政策

关于绥化市区棚户区改造相关政策规定的通报 绥化市建设局 2008年4月9日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24号文件精神,加快我市棚户区改造步伐,改善市区居民的居住条件和环境,按照市委、市政府的总体安排和部署,市建设局会同有关部门,在认真调查研究、学习借鉴省内外先进地市经验和作法的基础上,起草制定了《绥化市区棚户区改造实施办法》、《绥化市区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规定》两个规范性文件。目前这两个规范性文件,经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召开部分开发企业座谈会等方式,进行了反复研究和修改,现已通过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批准,即将以绥化市人民政府文件正式下发。 一、为了推进棚户区改造,在《绥化市区棚户区改造实施办法》中,对采取的优惠政策作出了明确规定。 一是在用地方面:对回迁房屋和公益性房屋的建设用地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所配建的廉租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其建设用地实行政府行政划拨;其他建设用地以出让方式供地,所得净收益用于政府回购廉租住房。 二是在收费方面:对棚户区改造项目,所涉及的包括基础设施配套费在内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全部免收;经营服务性收费减半收取。同时,为了便于掌握和操作,在市政府即将下发的文件中,对予以免收和减半收取的项目将分别列出详细目录。 三是在税收方面:在地方税收中,属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投入棚户区改造项目,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除上述优惠政策外,棚户区改造实施办法还对改造方式、建设标准等作出了具体规定。其中:在改造方式上,一是采取政府组织、政策引导、市场化运作的原则;二是对同一改造项目,只有一户开发企业申请开发改造的,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确定开发企业;二户及二户以上企业申请开发改造的,采取招投标方式确定;三是棚户区改造项目,必须按一定比例配建廉租住房,开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下的,配建比例为4%;5万—10万平方米的,配建5%;10万平方米以上配建6%。廉租住房产权归政府所有。在建设标准上,一是在棚户区改造小区内,设置45平方米、55平方米、65平方米和65平方米以上四种基本户型,供回迁户选择;配建的廉租住房,户型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经济适用住房户型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二是回迁房、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要进行初装修,不得建毛坯房;三是棚户区改造小区要做到基础设施完善、功能齐全、环境幽雅;四是要采用节能材料和工艺,工程质量合格率达到100%,优良品率达到50%。 二、为了解决好房屋拆迁这个关键性问题,促进和保证棚户区改造的顺利进行,在《绥化市区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规定》中,对房屋拆迁总的原则、各类房屋补偿标准和方法、低保户和特困户照顾方式等作出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总的原则是对具有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采取拆一还一的办法予以回迁安置,不愿意回迁安置的,可按市场评估价格选择资金补偿。对民政部门确定的低保户、特困户,原房屋面积较小,回迁达不到最小户型45平方米的,采取免交一部分房款、剩余面积享受成本价格等办法,让其能够住上45平方米的楼房,以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同时明确,对政策落实到位、拆迁程序运作到位后仍拒不按期搬迁的少数“钉子户”,要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以维护绝大多数群众的利益,保证棚户区改造正常进行。 对于以上这些相关政策规定,市建设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并要结合2008年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践,不断加以完善,从而推动我市棚户区改造快速健康发展。

7,国家关于棚户区改造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国家林业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国有林区棚户区改造试点工作的紧急通知 林计发〔2008〕251号 内蒙古、吉林、黑龙江省、自治区林业厅、建设厅、发展改革委,内蒙古、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   2008年四季度,国家安排专项投资,在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启动棚户区改造试点。国有林区棚户区改造(以下简称“棚户区改造”)是当前国家拉动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一项重要建设任务,试点工作的成效如何,不仅关乎试点单位职工的切身利益,更是事关为全国国有林区棚户区改造探索经验、搞好国家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大局。各试点省区林业(森工)、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部门和试点单位一定要从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林区的高度,充分认识搞好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确保按国家相关要求按期完成试点任务,为在全国各重点国有林区全面铺开棚户区改造工作创造条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政策,确保突出重点   棚户区改造是国家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此次棚户区改造试点,要首先解决林场(所)中的住房特困户、低保户、五保户、优抚对象、因伤因病因灾致贫家庭的居住困难。各试点单位要按照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提高工作透明度,对棚户区改造建设方案和新建住宅分配方案实行公示制度,接受广大职工的监督,确保最困难、最急需的职工率先享受到棚户区改造的成果。如发现利用棚户区改造工作之际搞以权谋私、损害群众利益的,要坚决停止该单位的试点资格,收回国家投资,并提请有关部门依照党纪政纪严肃处理。   二、部门通力合作,形成工作合力   棚户区改造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试点省区林业(森工)、住房城乡建设和发展改革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沟通协调,共同研究制定搞好试点工作的要求和措施,强化部门间通力合作,并在此基础上各司其职,协同推进。   按照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试点省区林业(森工)部门是此次棚户区改造试点工作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各试点省区林业(森工)部门要按照“目标、任务、资金、责任四到省”的要求,对棚户区改造试点的资金使用、项目管理、建设进度、实施效果负总责。要会同本省区发展改革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编制报国家审批的实施方案,具体负责棚户区入户调查、拆迁、施工、检查竣工验收等相关实施管理工作等。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林业(森工)、发展改革部门将棚户区改造纳入全省区住房保障规划,切实加强对棚户区改造项目拆迁、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备案等环节的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对纳入棚户区改造试点的项目,要优先予以受理,加快审批进度,确保计划按期完成。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会同林业(森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批棚户区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核年度计划建议方案,协调落实地方配套资金,分解下达明细计划,监督工程实施进展。   三、抓紧前期工作,加快实施进度   各试点省区林业(森工)部门,要抓紧组织开展相关前期准备工作,及时完成规划编制、施工图设计和用地计划、建设许可等审批手续。要充分尊重民意,在入户调查的基础上,做好拟改造棚户区的拆迁、安置等各项准备工作。各试点单位接到中央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后,要抓紧开展钢材、水泥、木材、玻璃等建筑材料以及相关设备采购,确保在2009年3月份前将新增中央专项资金全部形成实物工程量。   四、严格建设程序,确保工程质量   各试点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林业局批复的《2008年国有林区棚户区改造工程实施方案》和各省区发展改革委批复的《2008年国有林区棚户区改造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所确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组织实施。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扩大或缩小建设规模,变更或调整建设内容。要严格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建设监理制、合同制等项制度。要严格实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全面提高勘察设计质量。勘察、设计要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注重提高工程的科技含量,广泛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推广节能省地型住宅设计,确保棚户区改造工程改造质量,满足居民入住使用基本功能要求,把棚户区改造工程建设成经得起历史考验、让党和政府放心、让群众满意的精品工程。   五、积极开展工作,落实配套政策   各试点省区要积极落实省级配套资金,国家将把省级配套资金落实情况作为安排今后年度棚户区改造投资的重要依据。要积极争取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政策性贷款,多渠道筹措棚户区改造资金。棚户区改造项目在土地、拆迁、税费、产权等方面参照当地城市、煤矿棚户区改造以及经济适用住房等相关政策执行。   六、强化检查监督,确保资金安全   各试点省区林业(森工)部门以及试点单位,要本着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采取强有力措施,切实加强资金监管,确保投资效益和资金安全。棚户区改造建设资金要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严防截留挪用、滞留不用和浪费建设资金,严禁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违规抵扣建设资金,特别是严禁将棚户区改造新增中央投资用于偿还以往债务和拖欠款。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将停拨资金、停止审批项目,并提请相关部门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国家林业局各驻在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要加强对棚户区改造资金使用、工程建设进度、工程建设质量、住宅分配方案等情况的监督监管。各省区林业(森工)部门要主动配合,及时按要求提供投资计划、资金使用会计凭证、工程建设方案、住宅分配方案等棚户区改造基本信息,接受国家林业局各驻在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的监督。   七、加强组织领导,及时总结反馈   搞好棚户区改造试点工作非常重要,各试点省区林业(森工)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立即成立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并将领导小组名单报国家林业局备案。   各单位要强化对试点工作的管理,要结合本地实际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试点示范,及时总结经验教训,为今后国有林区棚户区改造工作全面铺开、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试点工作开展奠定基础。各地要于12月30日前,将2008年试点工作进展情况报国家林业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要加强对棚户区改造工程进度的监控管理,建立信息反馈月报制度,各试点单位要于每月30日前将工程进度以及相关信息上报国家林业局,直至试点工作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