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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房拆迁补偿标准,公租房拆迁补偿标准是多少

中国黑防联盟 百科知识 2023-10-17 00:48:56 2

1,公租房拆迁补偿标准是多少

我国并没有关于公租房拆迁的法律规定,具体只能参照一般房屋的拆迁补偿标准。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即在全国房屋拆迁没有统一补偿标准的情况下,具体判断时可参照被征收房屋周边类似房屋的市场价值。

公租房拆迁补偿标准是多少

2,公租房拆迁补偿什么标准

公租房拆迁补偿款确定  (一)可以酌情多分配的:  1、承租人或同住人属于年老体弱,缺乏经济来来源,且按均分所得的补偿款,无法见得房屋保证其正常生活的。  2、承租人或同住人在取得公租房承租权时额外支付过较多款项的。  3、对公租房内居住的未成年人实际承担监护义务的。  (二)有两处以上公租房承租人的,其对各处被拆迁公租房的补偿款均有权主张分割。

公租房拆迁补偿什么标准

3,公租房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

作为上海的律师,我这里主要说一下,上海公有住房拆迁补偿的标准。如果一个地块被当地政府纳入征收决定范围,那么,会率先出来两个评估价,一个是居住部分房地产评估单价,一个是征收范围内被拆除房屋评估均价,两者取高价。同时,当地政府还会确定一个价格补贴系数、套型面积补贴以及居住困难货币补贴的折算单价。有了评估价以及补贴系数、补贴面积之后,很多动迁安置居民就可以大致算出公租房被动迁时,可以捧多大的蛋糕。行话也叫做数砖头,也就是动迁补偿款的大头,一般三块砖头,如果符合特困保障户的会有第四块砖头,俗称的托底保障。第一块砖:评估价格,是由建筑面积X评估价;第二块砖:价格补贴,是由建筑面积X评估价X补贴系数;第三块砖:套型面积补贴,是由套型面积补贴X评估价。除了三块砖头之外,动迁补偿款其他的部分包括补贴、补偿和奖励费以及其他费用。比如装潢补贴、签约奖励费、设备移装费、搬迁费、无搭建奖励、临时安置费等等。如果放弃选择购买安置房源的,还有一笔自行购房补贴。除此之外,还有许多根据个别情况发放的费用,比如重大疾病、低保等等。上述所有补偿之和就是拆迁补偿的总额,记住这笔钱是由承租人与同住人共同共有,实务中90%以上因动迁发生的纠纷属于共有纠纷,所以判断是否属于同住人是每一个动迁律师在办案时的基本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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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寓房土地到期后拆迁有补偿吗

一、我国的商品房住宅的产权为70年,对于住宅70年产权到期后的规定:1、《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1)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自动续期—解决了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在期限上的冲突问题。(2)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2、《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予以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合同,并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二、房屋所有权属于个人产权,是私有财产权的一种,是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保护的,其年限是永久的。三、房屋产权到期后的处理方式1、允许延长土地使用权期限。可以由房屋业主联名提出,补交土地出让金,这个价格应该低于同类的土地出让金的价格,类似于成本价和市场价的差额。至于再次申请的期限,不应该超过30年。2、国家收回土地和地上建筑物,对业主进行补偿。3、用类似拆迁安置的办法解决。

5,公房拆迁应该如何补偿

公房拆迁政府是给补偿的,一般都是按照面积进行1:1的补偿,但具体应该怎么补偿,还是要看当地的政府的拆迁公告怎么要求和规定。公房拆迁,补偿款不会全部给居住人的,还有房产人公房所属单位的补偿部分。给与公房承租人的补偿一般是由公房所属单位另行安排住房,或者直接给予补偿款。具体补偿款是多少,还要看公房所属单位的决定,但要能保障公房承租人的居住条件。公房拆迁应该如何补偿?1. 首先须明确一点,公房是国家财产,不能作为私人财产被继承。《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2.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拆迁补偿的受偿方为被拆迁人,即被拆迁房屋的权人。存在公房租赁关系的情况下,被拆迁人也就是公房租赁关系中的出租人只有在与从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或对承租人进行安置后才能获得补偿。3. 在被拆迁人(出租人)对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情况下,不存在对承租人的金钱补偿问题。但在解除租赁关系的情形中,被拆迁人(出租人)通常以向承租人支付一定的金钱作为买断承租人承租居住权的对价。由此可见,公房拆迁也是有补偿的,但是很多人对于公房拆迁补偿的问题不是很明确。也因为这些问题产生过很多的纠纷,大家公房拆迁的时候,可以根据情况得到相应补偿。
国家直管公房拆迁补偿安置 第三十八条 拆迁国家直管公房,拆迁人应当与房产管理部门或房产经营管理部门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房产管理部门或房产经营管理部门应及时通知直管公房承租人或使用人,原租赁合同停止执行,停收租金。 第三十九条 国家直管公房拆除后,承租人自行安排过渡房搬迁,在不违反国家直管公房经营管理规定的情况下,可优先与房产经营管理部门按照安置房屋租金标准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不再享受过渡安置补偿费。 第四十条 拆除国家直管公房,非住宅房屋实行拆一还一不结算差价;住宅房屋按户偿还,按户计算,每户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内不结算差价,超面积部分按成本价结算。 第四十一条 拆除国家直管公房至偿还期间,其房屋租金由拆迁人承担,在此期间,如调整租金,拆迁人按新调租标准支付。-----------------------------------------------------------------------------------------------------------------公房拆迁补偿款的归属确定了公房承租资格后,拆迁补偿款的归属问题就容易解决了。首先须明确一点:公房是国家财产,不能作为私人财产被继承。《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87号)的第二十八条中明确规定,拆迁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所有、并指定有关单位管理的公有住房(以下简称直管公有住房)的,直管公有住房应当按照房改政策出售给房屋承租人。房屋承租人购买现住公房后作为被拆迁人,由拆迁人按照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政府对被拆迁人不再提供经济适用住房。被拆迁人住房超过房改政策规定标准的,拆迁人应当扣除超标部分的补偿款中属于应当上缴财政或者返还原售房单位的部分,并分别上缴或者返还。《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房屋承租人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本条规定了解除租赁协议的处理方式:由拆迁人对房屋所有人进行安置;未解除租赁协议,但对拆迁事宜协商一致的,由拆迁人对所有人补偿,由所有人对承租人进行安置。拆迁当事人三方权利义务是明确的。本条还规定了被拆迁人与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一致协议时的处理方式:为保障承租人的权益不受损害,实行产权调换,被拆迁人与原承租人就新调换的房屋签订协议续租。本条款充分体现了民事活动中主体平等的原则。公房承租人对于所承租的公房只有居住和有限处分权。公房承租人对于所承租的公房的权利也不能以继承的方式转由其继承人享有,只能通过变更的方式转由符合条件的继承人或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享有。公房承租人也不可以遗嘱的方式对所承租的公房作出实体的处分。如果公房承租人以遗嘱的方式对所承租的公房作出实体上处分的,该处分属无权处分,在有权限的公房管理单位给与认可之前,该处分没有任何法律上的效力。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拆迁补偿的受偿方为被拆迁人,即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存在公房租赁关系的情况下,被拆迁人也就是公房租赁关系中的出租人只有在与从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或对承租人进行安置后才能获得补偿。在被拆迁人(出租人)对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情况下,不存在对承租人的金钱补偿问题。但在解除租赁关系的情形中,被拆迁人(出租人)通常以向承租人支付一定的金钱作为买断承租人承租居住权的对价。
由于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比较少,而且指导当地司法实践的大都是地方政府出台政策法规。为此,笔者将结合多年在上海的律师执业经验,就上海市售后公房动迁补偿款的分割问题作以分析研究。一、什么是售后公房所谓“售后公房”,是指公房的承租人、同住人自1994年起,根据上海市政府出台的《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暂行办法》等一系列规定,房屋动迁纠纷。在支付一定数额的购房款后,将公房的所有权买为己有,并由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颁发《上海市房地产权证》的房屋。此时,职工就由公房的承租权人转变为所有权人。根据我国《宪法》、《物权法》相关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私有房屋的财产权。欲进一步了解售后公房的概念,首先应明确什么是公房。所谓“公房”,一般是指政府或单位按照国家政策分配给职工居住,职工按照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按期交付租金的房屋。在这类房屋中,房屋的所有权人为政府或单位,职工仅享有承租权及居住权。上海所称公房一般仅指由国家福利分配、调配或国家认可的其他原因而取得的公有房屋,包括直管公房、系统公房等。二、有权分割售后公房动迁补偿款的人员有权参加售后公房动拆迁货币补偿款分割的人员,包括售后公房的产权人,及其他动迁协议中确定享有动迁补偿款分割请求权的人员。所谓“售后公房的产权人”,一般是指售后公房房屋产权证上登记的人员;及按照“九四”方案购房时的购房人、工龄人、职级人、原公房的同住人及具有购房资格的出资人。因为上海市“九四”购房方案实施时产权证上只能登记一人名字,“购房人、工龄人、职级人、原公房的同住人及具有购房资格的出资人”因政策的限制就不能将自己的名字全部登记在产权证上。上海法院考虑到上述历史原因,司法实践中并不否认“购房人、工龄人、职级人、原公房的同住人及具有购房资格的出资人”的产权人资格。所谓“其他动迁协议中确定享有动迁补偿款分割请求权的人员”,是指售后公房在动迁过程中,动迁各方根据国家及当地政府政策规定,考虑动迁户的实际情况,经协商确定可以享受一定动拆迁优惠待遇的人员,包括产权人的配偶及户籍在售后公房内的其他人员等。三、上海法院关于售后公房动迁补偿款的分割原则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指导意见,“售后公房在性质上属于私有房屋,应当按照私有房屋拆迁补偿款份额划分的原则处理。”因此,售后公房动拆迁补偿款一般应当归产权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