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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维修基金怎样计算方法,房屋维修基金怎么计算

中国黑防联盟 百科知识 2023-10-17 12:11:15 2

1,房屋维修基金怎么计算

商品住房在销售时,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定有关维修基金缴交约定。购房者应当按购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纳房屋维修基金。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的现行标准为:高层(含带电梯的多层)90元/平方米、多层(含别墅)50元/平方米。一般是在交房时才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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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房屋维修基金怎么算

我国多数城市的公共维修基金有两种算法! 1)按照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200元 即96乘200等于19200元; 2)按照购房总价计算: 房屋总价的2% 即面积96乘2000/平米得出的房屋总价再乘2%等于3840; 一般各个城市的计算方法不一样,也就这两种计算方法!
我买了一套96.89的房子,单价是4388一平方米,请问维修基金怎么算?
总房价*3%=维修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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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最新房屋维修基金怎么算

不同的地方计算方法不一样,不过基本原则差不多,就是按建筑成本的比例上缴,,至于建筑成本,各个地区的经济情况不同会有一定差异,根据当地房管局认定的标准执行,,一般的大原则是购房者缴纳购房面积建筑总成本的1%,开发商缴纳购房面积建筑总成本的1.5%如果认定的平均建筑成本是1800,那购房者要缴纳的维修基金就是18元每平方,开发商是27每平方。每个地区的价格可能会有所差异,但是差别不会太大,不会只交2元每平方也不会让你交50元每平方。
分购房者自缴部分和开发商缴纳部分。通常而言,新建商品房住宅首期维修基金,房地产开发商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3%-4%缴纳;购房者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2%-3%缴纳。
商品房的维修基金是总房款的百分之三个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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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房屋维修基金到底怎么算

房屋维修基金,用于房屋保修期满后房屋主体结构、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设备的大中修以及更新改造工程。国家规定:房屋维修基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比例×面积,那么同一社区业主们拥有的房屋面积不同,所缴的维修金也不同,大家是不难理解的。而大家在实际中收取时采用的是:房屋维修基金=购房时每平方米商品价×比例×面积。所以就出现了这样一个问题,我们小区同楼层、同面积的两套房所缴维修金却不同。只因这两套房的售价不同,一套是4200元/平方米,一套是5700元/平方米。面对如上问题,使我百思不得其解:其一,既然房屋维修金是日后用来修缮房屋主体结构、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设备的,难道我和邻居享有的不是相同的社区配套吗?为什么我就得多出维修费?其二,房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等同于购房时的商品价吗?那么国家的规定索性写成:房屋维修基金=购房款×比例,何须费纸费墨写成:房屋维修基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比例×面积。其三,我认为每个社区的维修金应该有一个相同的基数,就像物业管理费一样,每家每户缴费金额不同只是因其房屋面积不同所致,而不是因为购买时金额高就收费多,这一点房屋契税已经体现过了。

5,房子维修基金怎么算

《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文件第五条规定,“商品住房在销售时,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定有关维修基金缴交约定。购房者应当按购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维修基金。该条还规定“维修基金收取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公共维修基会有自己一定的标准,会根据当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实际情况确定,一般会按房屋消费者购房时总贷款的2%~3%缴纳,公共维修基金的所有权归小区的部分业主共同所有。在2008年2月1日,有关部门对于公共维修基金则执行了一项新的标准法,以前按照总房款的2%~3%交纳的公共维修基金,更新为:多层住宅以每平米100元交纳其公共维修基金;高层全现浇结构则每平米150元交纳;高层框剪结构200元;根据不同的住宅建筑安装成本其公共维修基金也就有所不同。
每个地区维修资金的收取标准都不同,以西安市为例:1、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集资建房)维修资金交存标准为:多层住宅(7层以下,不配备电梯的):60元/平方米;多层住宅(配备电梯的):90元/平方米;小高层、高层住宅(7层以上,含7层):145元/平方米。2、房改房维修资金交存标准为:(1)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

6,住房维修基金怎么算

房屋维修基金 商品房销售时,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定有关维修基金交缴约定,购房者应当按购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单位交纳维修基金。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
维修基金不是每个月都要交的哦。是购房前一次性交清的。 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和市有关规定,商品房和公房出售时应建立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目前,居住小区管理办公室和各区县房地局小区办已经开展了商品住宅公共维修基金的代收工作。 一、交纳维修基金的对象 维修基金交纳人:签订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与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等)房屋预售契约或房屋买卖合同的购买人。 将商品住宅转为租赁、经营或自用的售房单位也应按规定交纳维修基金。不交纳商品住宅维修基金,将不予办理立契过户手续和权属登记手续。 二、交纳维修基金的时间 凡办理商品住宅买卖立契过户手续的,应在办理立契过户手续前,到区县小区办或市小区办交纳维修基金。 凡之前签订商品住宅房屋买卖合同并已办理完立契过户手续的,须在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前到市小区办补交维修基金。 三、维修基金的数额 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的数额是房屋预售契约或房屋买卖合同标明购房款的2%,补交的按房地产卖契标明的购房款计算。 商品住宅售房单位应在与购房者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明文约定维修基金的缴交金额。 四、交纳维修基金的地点 市小区办负责办理补交维修基金手续及收取在市房屋交易部门办理立契过户手续者交纳的维修基金。区县小区办负责收取在区县房屋交易管理部门办理立契过户手续者交纳的公共维修基金。 五、交纳维修基金时应带哪些材料 除用于交纳维修基金的支票或现金外,应带: 1.商品住宅房屋预售契约或买卖合同,已办完立契过户手续的,还应带上房地产卖契。 2.购房人有效身份证明。个人购房的,居民带身份证或户口簿,现役军人带军人证,境外人士带护照;购房人为单位的,企业带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带事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 六、交纳维修基金的程序 1.交纳人如实填写维修基金分户卡,小区办工作人员核验分户卡和相关材料,并核定维修基金数额。 2.交纳人核对打印输出的分户卡并签字确认。 3.交纳人向小区办足额交纳维修基金,并取得小区办开具的"北京市住宅维修基金专用收据"第二联和第四联。 4.交纳人持收据第四联(交易或权属部门)到交易部门办理立契过户手续或到权属部门办理权属登记手。 七、维修基金的计息维修基金属业主所有,存入市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专户。在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之前(管委会成立后,经管委会申请将维修基金划转到管委会管理),按国家规定,维修基金以活期存款利率计息。现金最晚于交纳后第三个工作日起计息,支票最晚于交纳后第五个工作日起计息。

7,最新房屋维修基金怎么计算 如何使用房屋维修基金

住房维修基金参考如下法条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按照下列规定分摊: (一)商品住宅之间或者商品住宅与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二)售后公有住房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其中,应由业主承担的,再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三)售后公有住房与商品住宅或者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先按照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到各相关物业。其中,售后公有住房应分摊的费用,再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 第二十一条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单位应当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第二十二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提出使用建议;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相关业主提出使用建议;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建议; (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四)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有关材料,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列支;其中,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向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申请列支; (五)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审核同意后,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六)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第二十四条 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按照以下规定列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办理;(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和第七项的规定办理。 发生前款情况后,未按规定实施维修和更新、改造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可以组织代修,维修费用从相关业主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中列支;其中,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还应当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2007年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对维修基金的使用规定如下:第二十一条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单位应当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第二十二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提出使用建议;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相关业主提出使用建议;(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建议;(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组织实施使用方案;(四)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有关材料,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列支;其中,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向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申请列支;(五)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审核同意后,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六)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第二十三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使用方案,使用方案应当包括拟维修和更新、改造的项目、费用预算、列支范围、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以及其他需临时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情况的处置办法等;(二)业主大会依法通过使用方案;(三)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实施使用方案;(四)物业服务企业持有关材料向业主委员会提出列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同第二十二条第四项;(五)业主委员会依据使用方案审核同意,并报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经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审核同意;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发现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使用方案的,应当责令改正;(六)业主委员会、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七)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第二十四条 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按照以下规定列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办理;(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和第七项的规定办理。发生前款情况后,未按规定实施维修和更新、改造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可以组织代修,维修费用从相关业主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中列支;其中,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还应当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